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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海洋幼鱼保护 推进渔场修复振兴

撰写时间:2017-01-23 [来源: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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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《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》,对海洋幼鱼品种、最小可捕规格及比例、捕捞渔船渔具管理、幼鱼销售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以地方人大专项决定形式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,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领域尚属首次,而且也是全国首例。

《决定》明确了带鱼、大黄鱼、小黄鱼、银鲳、鲐鱼、三疣梭子蟹为6种重点保护品种,授权渔业部门制定一定时期内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。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,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20%,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%。禁止在农贸市场、超市、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、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。从源头减少对海洋幼鱼资源的破坏。

为切断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产业链,《决定》还规定在休渔的一定时期内,禁止销售带鱼、大黄鱼、小黄鱼、银鲳、鲐鱼、三疣梭子蟹、龙头鱼、虾蛄等8种常见主要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,督促捕捞渔民严格遵守海洋休渔制度。

据悉,此次出台的《决定》立足解决“一打三整治”行动中打击违法捕捞、运输、销售幼鱼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、执法主体不明、调查取证困难等突出问题,有针对性地弥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短板。《决定》可操作性强、与原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性,以期解决现行渔具规格推荐标准约束力不强、灯诱类等作业方式相关标准缺失等操作难题,同时加强了末端销售监管和违法捕捞的刑事打击力度,推进了海洋幼鱼资源的全链式保护。

转自中国海洋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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